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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天行官方 作者: 天行官方 时间: 2015-0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打造阳光企业,并结合依法治企的管理思路,推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次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环保信息等可能对集团公司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集团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子公司由各自董事会负责审批工作),应确保公开信息的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
(三)集团公司公开信息应不早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章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与工作组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领导组和工作组,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具体如下:
领导组:
组长:李晓波
副组长:杨海贵 高祥明
成员:公司副总级以上领导
工作组:
组长:韩珍堂
副组长:杨贵龙
成员单位:董事会秘书处 集团计财部 系统创新部 公司办公室 政策法规研究室 公司工会 人力资源部 太钢不锈计财部 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审计部 规划发展部 工程管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 公司宣传部 新闻中心 能源环保部 教培中心 档案管理部 组织部 公司纪委 监察部 各子分公司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全程督导。
第六条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工作组及办公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信息公开分为:年度公开信息、中期公开信息和季度公开信息。
第八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报酬情况;
5、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6、董事会报告摘要;
7、年度内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8、本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
9、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1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二)生产经营管理
1、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重点项目投资情况;
3、产品销售完成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
1、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2、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
3、企业境外投资情况。
(四)职工权益维护
1、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六)环境保护情况;
(七)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环境保护情况;
(五)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公开:
(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网站;
(二)集团公司网站;
(三)其他(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公开方式及媒体)。
第十二条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流程
责任部门及单位填报内容→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董事会秘书处汇总并牵头审核→集团保密委员会审查→信息公开工作组审核→信息公开领导组审定→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报送省国资委、监事会;公司宣传部(新闻中心)公开发布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统一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尽快进入角色。
第十四条 做好流程衔接。各责任部门、各单位要主动履责负责,认真落实制度要求,扎实做好信息填报、审查、公开等工作。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业务职能范围,对子公司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审核,确保流程衔接顺畅、公开内容准确一致、满足时间节点要求。工作组办公室要做好全程督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实现公开信息的客观、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严格信息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保证公开数据和信息的一致性,对拟公开的信息要逐条审核、逐级把关、审阅签字。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信息内容公开发布前,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确保不损害经济安全、不泄露公司秘密。同时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做好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重视公开效果。办公室、宣传部、新闻中心对公开的方式、范围负责。信息公开之后,宣传部、新闻中心要汇总社会公众、企业干部职工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发现、掌握各类媒体登载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反馈工作组办公室,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对外公开信息的高度一致、准确有据。
第十七条 强化责任考核。对因工作拖延、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公开延误、泄密、引发不良影响等现象,集团公司组织部、纪委、监察部应加强执纪问责,依据《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规定,强化责任考核。集团公司上下要以严明的工作纪律、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工作态度,大力推进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着力提升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自我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处和集团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为试行制度,未来将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的要求和规定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